以案释法∣违规使用微信及小程序的行为

发布者:爆破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布时间:2024-06-05浏览次数:209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6月,某市教体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胡某在收到1份秘密级文件后,为尽快落实该局领导传达学习的要求,使用手机对文件进行拍照后,发送至其建立的某微信工作群中。随后,文件被层层转发,迅速扩散至40多个微信工作群。案件发生后,胡某及该市教体局办公室主任孙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局长黄某被该市纪委监委约谈提醒。

案例二:

20212月,某市研究室工作人员张某在收到1份秘密级材料后,认为写得很好,可以长期学习借鉴,便利用手机相册中自带的文字提取功能,对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拍照、识别,再将文本通过手机创建的局域网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造成涉密信息失控。案件发生后,张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三:

20209月,保密部门检查发现,某机关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件警示

案中使用微信传输、闪电识字小程序识别转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就属于通过互联网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违法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习惯使用微信、QQ、钉钉、RTX腾讯通等社交媒体传输文件资料,使用文件传输助手在手机与电脑间传输文件资料,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将纸质文件快捷转换成电子文档等,这些都相当于在互联网传递文件资料,且运营商后台服务器上保存有文件资料的信息,其运营管理人员能够轻易检索、阅看。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认清使用社交媒体、应用小程序传输、处理文件资料带来的保密风险,树立保密法治思维,遵守保密法规定,不得使用社交媒体、应用小程序传输、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教育,使每一位工作人员认识到保密纪律的严肃性,做到合法合规使用社交媒体、应用小程序,确保不触碰保密纪律这条高压线。要加强社交媒体工作群管理,全面清理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群建立情况,加强群主保密教育培训,压实群主保密管理责任,在群中开展经常性保密教育提醒,强化日常保密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失泄密漏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转载自武汉保密微信公众号